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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9日 来源:昌乐县律师
[导读]:  宋律师,昌乐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宋,昌乐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按揭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


   2005年,朱先生认识了齐小姐。双方一见如故,互生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06年6月,双方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处住房,并确定购买。

   首付款40万元是通过朱先生的银行卡支付的。考虑到双方已谈婚论嫁,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签订方是齐小姐。2007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房屋按揭款项一直由朱先生将钱存到还款账户。

   2008年底,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发生矛盾并分居。2009年3月,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离婚及其他财产分割没有任何争议,但对该房产的财产分割中分歧较大。朱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和按揭都是他一个人支付的,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齐女士认为房屋的按揭贷款是婚后还款的,这部分应该是共同财产。而且该地段的房屋现在已经增值,该增值部分在结婚期间发生的,因此,她有权分割房子的婚后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

   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婚后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的一半归齐女士所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有平等的处理权。法院将双方婚后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并判决其中的一半归齐女士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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